这段文字讲述了假释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假释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而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则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因此,在假释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保留政治权利,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在假释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仍然保留政治权利,但是,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假释期间将被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是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提前释放的制度,不属于主刑执行期间。法律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假 释 期 间 如 何 计 算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期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假释期间,罪犯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服从监督,同时接受教育改造。
在假释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受到限制,不能享有选举权、发表权、出版权等自由。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依法实行假释,应当剥夺其政治权利,同时配合开展教育改造工作。
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其刑期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假释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应予剥夺,并依法计算其刑期。这一规定既保证了罪犯在假释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又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秩序。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假释期间仍需接受法律监督和教育改造,同时被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既保证了罪犯在假释期间接受教育改造,又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制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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