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继续支持取保候审
时间:2023-10-01 16:50:07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提供的素材,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 素 材 】 符 合 哪 些 条 件 可 以 办 理 取 保 候 审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对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因此,符合以上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且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羁押期限届满且案件尚未办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采取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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