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的问题
未来作品是指作者正在创作或将要创作但尚未完成的作品,[1]是一种“尚未创作的具体作品”[2]“对应未来作品,存在未来著作权或著作权问题。”,未来作品的转让是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是权利人对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比如,当今社会,出现了很多“拉客”现象。一家出版社在未来三年内买下一位著名作家的全部作品。一般来说,出版社与作者在作品创作前签订合同,作品完成后再签订正式的著作权合同。这种现象的实质是未来版权的转移[4]另一个例子是歌曲创作者在创作歌曲之前,将歌曲的演唱权提前转让给了歌手。事实上,2004年5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长乐长曲》二审的“抢歌”一案涉及未来作品著作权的转让[5],案件的焦点是歌曲《长乐长曲》的演唱权。虽然这首歌是在纠纷发生时完成的,但从时间上看,作曲家李刚最初同意让李霞演唱《长来长曲》时,这首歌还没有完成,还在制作过程中。也就是说,在作品创作完成之前,创作者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这是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的典型行为。可以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会越来越多,但这种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在理论上遇到了障碍,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依据。如何对待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如何转让未来作品,是否应该有一些限制,这些都不是没有争议的。为了适应社会的实际需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著作权法或著作权法中对类似于上述转让未来作品著作权的协议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令人遗憾的是,我们今天大力提倡加强知识产权贸易
第二,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念,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的理论和立法混乱[6],只要协议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就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它,从而促进交易和经济发展。然而,在我国,未来作品的转让存在着理论和立法上的困惑
一般来说,作品著作权的转让是指作者将自己的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并获得一定的报酬。法律允许的作品转让是对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也是作者实现报酬权的重要途径。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权利的行使应以权利的合法存在为基础。行使作品的著作权,关键是取得著作权。众所周知,在各国和地区的著作权法中,作者获得著作权的方式主要有三种:自动取得、标注著作权标志取得和登记取得[7],虽然这三种取得著作权的方式不同,它们都是基于作品已经被创造出来的事实。作品创作完成后,才能获得著作权,才能对作品实施各种著作权。正因为如此,在传统观念中,可以转让的作品就是已经创作出来的作品。但是,对于转让的未来作品,由于作品尚未创作,著作权尚未创作,无法行使作品的权利。正所谓“如果皮肤不存在,毛怎么能附着?”。而且,严格地说,由于未来作品是未完作品,能否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一视同仁,在理论界还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学者指出,未来作品能否转让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即未来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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