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收养年龄在八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为养子或义女,则必须先征求该未成年人的明确同意。
为达到此目的,收养者须满足以下多项条件之一:
首先,必须是无子嗣或者仅育有一位子女;
其次,具有抚养、教育以及对被收养人提供安全保护的实际能力;
再者,没有任何医学上认定不应承担抚养任务的疾病;
最后,不曾有过任何不良行为纪录,以及健康成长方面对被收养人造成负面影响的违法犯罪记录。
此外,收养者的年龄需满三十周岁方可进行收养行动。
值得注意的是,以下这些未成年人均可被合法收养:
第一,丧失亲生父母且无法找到其下落的孤儿;
第二,寻找亲生父母却毫无结果的未成年人;
第三,亲生父母因经济困境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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