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描述了死刑复核程序中当事人的权利和程序。当事人有权进行询问,而死刑复核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抗诉。在死刑复核期间,如果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上相关文件。
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询问,而死刑复核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抗诉。在死刑复核期间,如果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如果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应当附上相关文件。
死 刑 复 核 中 的 抗 诉 规 定
死刑复核中的抗诉规定是指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裁判提出抗诉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也可以提出抗诉。
抗诉程序的启动,首先要由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如果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没有提出抗诉意见,则不能直接对裁判提出抗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意见书后三十日内重新审判。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或者认为量刑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并对原判决、裁定进行改正。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采纳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则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总的来说,死刑复核中的抗诉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意见,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死刑复核中的抗诉规定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意见,并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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