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及适用对象
自治区国税系统提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申报方式,除传统的上门申报方式外,目前有以下几种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具体适用范围:
(一)网上申报:适用缴纳增值税(包括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
(二)电话申报:适用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三)手机短信申报:适用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银行网点申报:适用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五)个体双定户批量扣款:适用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增值税税款的个体工商业户,但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双定户不适用。
二、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工作流程
(一)与银行签署扣缴税款协议书。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银行网点申报方式除外),在向国税机关办理核准手续前,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企业代码证及其他资料到与自治区国税局实行联网的银行办理开立缴税专户手续;如已在指定银行开立帐户的,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开户证明资料,与银行签订《委托银行代扣缴税款协议书》,授权银行在法定申报纳税期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申报信息从其账户上划缴税款。
目前与自治区国税局完成接口开发实行联网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招商银行。
(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选择。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申报及网上认证确认表》,根据核准表中列举的申报方式,结合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种方式,也可以同时选择多种方式。
个体双定户(起征点以上)目前只能选择双定户批量扣款一种方式。
银行网点申报目前尚未开发完毕,暂不提供使用。
(三)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申请。纳税人将填写完毕并加盖印章的《纳税人采用数据电文申报及网上认证确认表》及与银行签署的扣缴税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税服务窗口实行大一窗管理的由综合窗口受理)。
(四)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核准。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窗口(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对纳税人提出申请及附件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经办人员及时予以核准,并将结果在自治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网站管理中心的业务管理栏目中进行审批结果信息的录入,完成用户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发行。
(五)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生效。当月核准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次月生效。
(六)数据电文方式的申报。实行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税款缴库期限内,办理申报及缴款事宜。自治区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平台自动将纳税人的申报及缴款信息导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完成纳税人当期申报手续,并自动形成电子税票信息,并进一步将扣缴税款的信息传递给与纳税人签署协议的银行。
(七)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税款上解。银行根据协议的规定,按照税务机关传递的扣缴税款信息,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同时将划转税款的电子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收到划转税款的信息后,系统自动进行税款的入库销号操作。银行按要求及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并将缴款书的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妥善保管,待纳税人索取回复。
《税收通用缴款书》中缴款单位及经办人盖章栏,通过纳税人和银行双方签订协议并预留印鉴的形式予以确认。税务机关用于上解销号的报查联,随国库的入库联一并传递国库,由国库在返回入库联时传回税务机关。
(八)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税款入库。由于目前尚未与国库实现信息联网,国库入库信息的传递及税款的入库销号各地暂维持现状。
(九)纳税人(不含个体双定户)在选择使用多元化申报方式同时,也可以直接上门申报,但对于个体双定户为避免重复划扣税款,在其选择批量扣款申报方式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再到办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业务。
(十)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申报表的报送。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可以按季集中报送纸介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季度终了后十五内报送纸介质的申报表、附表、会计财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监控管理。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缴款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及技术部门反馈。
(十二)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必须在与自治区国税局联网的银行开设缴专户,且其账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保证银行实时扣税。
2.纳税人通过数据电文申报方式提交的纳税申报数据与纸介质申报表必须数据一致,否则由于填写内容与实际不符或不完整而引起的后果由纳税人自己承担。
3.采取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应以税务机关服务器记录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申报,主管国税局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1)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
(2)经批准办理延期申报和超过法定申报期限的迟申报;
(3)逾期缴纳税款(包括清缴欠税、延期缴纳税款);
(4)纳税人存款不足而使银行无法扣缴税款;
(5)预缴税款;
(6)纳税评估补缴税款;
(7)企业自查补税;
(8)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
(9)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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