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对租赁双方的合同进行监证,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一)登记范围:凡在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应提交证件
1、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2、房地产交易合同登记申请表
3、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证
4、房屋租赁合同
(三)办理程序
1、租赁双方持第二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登记
2、租赁工作人员对证件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进行监证,审查初步通过后予以签署初审意见
3、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进行二交审查,签署二审意见
4、租赁双方交纳规定税费后,发给承租人《房屋租赁登记证》
5、在手续齐全,审查无误的情况下,三天内办完
(四)收费标准按年租金的2%收取租赁监证费,租赁双方各负担1%。
一、房屋租赁变更申请范本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丙方:(现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位于
的房屋(以下称目标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租赁合同中的乙方变更为丙方,特达成如下变更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租赁合同中的乙方变更为丙方,丙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中乙方作为承租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但乙方已经依约履行完毕的部分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方保证继续享有作为出租方的权利和承担出租方的义务;
3、丙方应当负责自年月日后产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此前的任何费用与丙方无关,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
4、丙方在租赁期内的经营管理不受甲方干涉,丙方有权对目标房屋自行设计决定租赁区域功能,丙方有权对目标房屋的部分场所进行招商、转租;
5、丙方租赁期满或提前解约,应在
天内将目标房屋及场地交还甲方,目标房屋依机器设备拆除后的现状(不含移动设备、冷气、电器设备)交还甲方。丙方迁出目标房屋时,有权拆走乙方和丙方投资的设备、设施、商品,如遗留家具杂物不搬者,视同放弃,无条件交予甲方处理;
6、
租赁期内,若因甲方提供丙方经营所需用的水、电、暖设施不能正常供应,致使丙方或分租户不能正常经营,甲方同意免除相应时间的租金,不能正常经营的时间超过
天的,丙方可以提前解约,丙方因此提前解约的,甲方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元;
7、甲方为丙方办理或变更合法经营的各种证照提供产权证明、场所使用证明等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提供相关手续导致丙方不能依法营业的,丙
方有权免交相应的租金和费用。
8、除上述内容外租赁合同其他内容不变,但乙方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除外。租赁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9、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
(签字)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二、房屋租赁登记的注意事项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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