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意图探讨其优劣,寻找一种最能披露有效会计信息的核算模式。另外,基于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权益法和现金股利的规定大相径庭,导致相关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也非常棘手,本文也结合实战提供了可以操作的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企业对于其持有的对联营企业投资和对合营企业投资应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核算。当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因实现净损益而发生所有者权益变动时,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者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当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照应享有的现金股利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是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比较原则化,在会计实践中,人们对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是否一定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却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争议产生的根源——从例题看投资双方计量属性的不对称
【例】新亮点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购入淮安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200万元,并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淮安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新亮点公司将淮安公司视为自己的联营企业。取得投资当日,淮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导致新亮点公司确认的初始投资成本中包含400万元的隐含商誉。经辨认,淮安公司除了下列三项资产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
(1)库存商品存货。账面原价50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
(2)固定资产。账面原价1200万元,已经提取折旧240万元,公允价值为1600万元。淮安公司原预计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20年,新亮点公司取得投资后剩余使用年限为16年;
(3)无形资产。账面原价700万元,已经累计摊销14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淮安公司原预计该无形资产使用年限为10年,新亮点公司取得投资后剩余使用年限为8年。
假定淮安公司在2007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其中新亮点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库存商品存货有八成已经对外销售。投资双方公司的会计年度和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按照直线法提取折旧或者进行摊销,预计资产净残值均为0。
新亮点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时,应当在淮安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淮安公司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投资双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假定为25%)。
库存商品存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导致调增主营业务成本而应调减的净利润=(700-500)×80%×(1-25%)=120(万元)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导致调增累计折旧而应调减的净利润=(1600÷16-1200÷20)×(1-25%)=30(万元)
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导致调增累计摊销而应调减的净利润=(800÷8-700÷10)×(1-25%)=22.5(万元)
调整后的净利润=600-120-30-22.5=427.5(万元)
新亮点公司应享有的净利润份额=427.5×30%=128.25(万元)
新亮点公司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2500
贷:投资收益1282500
由该例题可以分析:
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作为被投资单位个别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是以其持有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持续计算的。而投资企业在取得其长期股权投资时,是以被投资单位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投资成本,取得投资后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代表的是被投资单位资产、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在未来期间通过经营产生的损益中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可能是不相同的,未来期间,在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应享有的净利润或者净亏损时,应考虑对被投资单位计提的折旧额、摊销额以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等进行调整。抛开会计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基于重要性原则不予调整的情形不谈,投资双方在这一问题处理上存在着明显的计量属性不对称。投资企业是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进行调整,并据此计算确认自身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变动(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在自身的核算账簿体系中,并不考虑投资企业对其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辨认结果,仍然是以自身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核算确定自身实现的净利润,并对该净利润进行分配。
正是由于被投资单位以自身账面价值计算的净利润为基础进行分配,这一分配的数据与投资企业入账的应收股利相对应,并由此造成投资企业确认的应收股利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产生差额。如果应收股利小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则该应收股利必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果应收股利大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其差额如何处理恰好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争议。
以前例题为基础来说明,新亮点公司作为投资方已经以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淮安公司的账面净利润进行了调整,并确认了128.25万元的投资收益同时调整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淮安公司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一般是以自身确定的净利润600万元为基础进行利润分配,它不会考虑投资企业新亮点公司已经按照公允价值调整以后的金额。不妨假定淮安公司提取了15%的盈余公积(10%的法定公积金和5%的任意公积金)后,将其余510万元中的400万元用于派发现金股利,新亮点公司可以获得股利120万元,由于应收股利(120万元)小于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128.25万元),该股利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是,如果淮安公司确定用500万元的利润派发现金股利,则新亮点公司应收股利150万元会大于已经确认的128.25万元的投资收益,此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二.会计处理方法之一——确认收益法
这种处理方法的理由很简单,作为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部分其实都要反映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中,因此,投资方企业分得的股利超过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的部分仍然应该确认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损益。
承前例,在该种会计处理方法下,新亮点公司将应收股利150万元超出已经确认的128.25万元的投资收益部分的差额21.75万元继续确认为投资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2500
投资收益217500
可惜的是,按照该方法处理后,新亮点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其实只包括成本明细科目所包含的2200万元,而且该成本中还包含了隐含商誉400万元,扣除隐含商誉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只有1800万元。此时,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的投资时淮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中新亮点公司应当享有的份额为(6000+427.5-500)×30%=1778.25(万元),与扣除隐含商誉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800万元并不一致。
三.会计处理方法之二——比较区分法
这种会计处理方法来源于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此方法的处理基点在于一旦投资企业分得的股利超过已确认的投资收益就可能意味着被投资企业发生超过自身收益水平的“过头分配”,因此需要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未超过已经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应当抵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这和其他方法并无二致。
2.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经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但是没有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应当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承前例题,新亮点公司应收股利150万元超过了已经确认的的投资收益,但是并没有超过其在淮安公司账面净利润中所占有的份额180万元(600万元×30%),超出已经确认投资收益部分的差额仍然应作为投资收益处理。
3.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经确认投资收益部分,同时也了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中本企业享有的份额,该部分差额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当然,该种情况在会计实践中很少出现。
整体而言,该方法比第一种方法考虑问题更加全面。单就前例而言,新亮点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第一种方法一致。同样可以分析出,该方法也存在扣除隐含商誉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中投资方应当享有的份额不一致的情形。
四.会计处理方法之三——冲减商誉法
这种处理方法考虑到,投资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中可能包含一定的隐含商誉,而隐含商誉的价值又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为了稳妥起见,可以对第二种方法进行适度修正,自被投资单位分得的现金股利如果超过已经确认投资收益,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中包括的隐含商誉价值,不足冲减的部分再恢复按照第二种方法的处理进行操作。
承前例题,新亮点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经确认投资收益部分的差额21.75万元并不急于确认收益,而是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中包括的隐含商誉的价值,冲减后隐含商誉的价值变为378.25万元,长期股权投资中成本明细科目也相应的变为2178.25万元。不过即使扣除隐含商誉的价值,长期股权投资账面却依然是18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的投资时淮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中新亮点公司应当享有的份额还是1778.25万元。与前两种方法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还是不一致,终归无法体现权益法下投资双方价值互动关联的特性。本方法下,新亮点公司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25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217500
五.会计处理方法之四——冲减成本法
此方法对于投资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超过已经确认投资收益部分,一律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不考虑其是否同时也超过投资以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中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但是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与第三种方法的区别在于冲减投资成本不针对其中隐含的商誉(因为会计核算中其实并没有要求将该隐含商誉单独设置明细科目)。可以理解为冲减对象是投资成本这个整体。
就前例题而言,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15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28250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17500
看似与第三种方法一致,其实逻辑上有差别。这里冲减后的投资成本为2178.25万元,但是考虑到隐含的商誉形成与初始投资时点,此时的隐含商誉仍然理解为400万元,扣除隐含商誉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是1778.25万元,这个时候恰好与我们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的投资时淮安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中新亮点公司应当享有的份额1778.25万元完全一致。这是这种处理与前三种方法的根本区别。不难看出,第四种方法保证了扣除隐含商誉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与按照股权比例计算的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中投资企业应当享有的份额之间的一致性,最能体现权益法核算的基本特征,因而是四种处理方法中最合理的一种。
六.投资企业获得现金股利的所得税处理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并不认可会计核算中的权益法,因此在所得税处理中,除非另有规定,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分得的现金股利一律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进行税务处理。如果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还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对于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分得的属于被投资企业采用投资企业投资以前产生的累积净利润进行分配取得的现金股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算要求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但是按照税法却可能符合前述免税条件,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此时就会造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部分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实务中对该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一直莫衷一是。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投资都会长期持有,这样这部分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投资形成的计税基础很难获得抵扣机会,因而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投资企业意图近期对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投资进行处置则应当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情况下,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文先前讨论的需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其他股利均可以按照该原理判断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本文讨论涉及的需要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损益调整部分的现金股利需要纳入“损益调整”科目整体进行考虑。对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中的损益调整部分,由于并不为企业所得税法所认可,因而不会获得任何税前扣除的资格,其计税基础为零。如果我们不考虑由于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由于发生巨额亏损导致投资企业损益调整科目出现负数(贷方余额)的特殊情形,损益调整往往会出现借方余额,此时必然造成损益调整部分的账面价值大于其零计税基础,从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此时,如果企业打算长期持有该股权投资,无论联营或者合营企业是否实际分配现金股利,都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投资企业意图近期对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投资进行处置,则应当按照未来处置该投资时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实际工作中,还有一个需要提醒会计人员注意的地方,在本文所举新亮点公司投资例题中,新亮点公司于企业初始投资时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行了重新辨认,在辨认时,库存商品存货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200万元、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640万元、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240万元,合计公允价值比账面价值增加1080万元,如果新亮点公司意图近期处置该投资,也需要确认470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当年年底,还需要对相关资产价值变化后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必要调整。这是很容易被投资企业忽略的地方。
全文5.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