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子女不包括孙子、孙女。父母所生的儿子和女儿,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子女的范畴。因此,子女不包括孙子、孙女。在法定继承中,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孙子、孙女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不包括孙子、孙女。父母所生的儿子和女儿,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子女的范畴。因此,子女不包括孙子、孙女。在法定继承中,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孙子、孙女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父母子女包括哪些人?
父母子女关系是民法中重要的亲属关系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自出生时起成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因此,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法定的人身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适用本法第一编规定。因此,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总之,父母子女关系是民法中重要的亲属关系之一,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和第一千零四十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自出生时起成立,不因离婚而消除。在法定继承中,子女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孙子、孙女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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