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轻处罚而言,从轻处罚又称从轻,在法定刑的范围中,对于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种和刑期都采用了较轻或者是较短的刑罚。从轻分为法定从轻和酌情从轻,或者是一般和特别两种。一般从轻适用于所有的罪犯,特别则需要刑法的特别规定,同时也只适用于特定的犯罪中。
现实生活中,从轻处罚中有包含《行政处罚法》和《刑法》两部法律之中,对于行政处罚法中的第25-27条中明确说明关于行政处罚法的从轻的相关法定情节,比方说年龄在14周岁-18周岁之间的,有受人胁迫的情形的,还有主动消除影响和在行政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有立功情节的,都可以划定为从轻处罚的相关法定情节。
而对于《刑法》之中的共有14条法律对此作了相关的说明,比方说刑事责任年龄的说明,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除了8种罪行以外,不负刑事处罚,14-18周岁的未成年在进行量刑的时候从轻处罚。年龄在70周岁以上犯罪的人群,也会进行相关的从轻处罚。同时如果出现了自首,立功,从犯,教唆犯等一系列情形的,法院均有可能进行从轻处罚。在部分犯罪中,出现了特定的情形或者情节的,法院也会酌情进行从轻处罚。
对于从重处罚而言,其依然是在法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于犯罪者所适用的刑种和刑期采取较重和较长的处罚。为了针对某些恶性事件,或者恶性的行为进行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使得违法行为和处罚相适应。但是这种从重也是在法定刑的范畴之内的。一般而言,加重处罚法律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的。
一、从重处罚的感觉规定内容是什么?
《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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