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8号令),完善征地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领导指示精神,决定在全省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认识
加强征地管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保障经济建设,维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也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各地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认识,切实把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作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抓实抓好。
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的具体规定
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是指征(用)地申请单位在将征地报批材料报送
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管理制度。
(一)预存征地补偿款的范围
预存征地补偿款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不含房屋拆迁费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
还包括市、县人民政府按省政府26令第十三条规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
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按照征收土地面积提取的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
障资金专户的资金。
(二)征地补偿款的预存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各地在征地报
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征地补偿款缴入相关市、县国土资
源管理部门开设的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
2.预存征地补偿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属先行用地的,补偿款参照征地补偿标准进行预存。
(三)预存征地补偿款的使用和管理
1.征收土地、先行用地申请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
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拨付征地补偿
款;未获批准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预存征地补偿款如数退回
原缴款单位。
2.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款不得混用。
3.预存征地补偿款在专户预存期间的利息,归缴款单位所有,一并计
入补偿款管理。预存征地补偿款有余额的,在征地补偿程序完成后及时退回原缴款单位。
4.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对预存征地补偿款实行封闭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征地补偿款的监督管理。
三、其他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必须将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没有预存征地补偿款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一律不予受理。
(二)涉及国有土地需补偿安置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落到实处。并及时将开设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的有关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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