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1、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的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以折抵本金。
2、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是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是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是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是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是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五条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六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
第七条违法承揽的案件,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计算违法所得;定做人提供材料的,违法所得按本办法第五条计算。
第八条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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