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分甲、乙类。西药部分甲类品种有315个,乙类品种有818个;中成药部分的甲类品种有135个,乙类品种有792个。工伤保险药品不分甲、乙类。
2、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是指保证职工临床治疗必需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两青霉素。甲类的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一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这类药物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支付费用。乙类的药物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部分能力支付费用的药物,这类药物先由职工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后,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费用。
3、《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西药品种分别为1133个和1137个,中成药品种927个,民族药品种47个。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127种及1个类别。其中,单方不予支付的有99种,单、复方均不予支付的有28种和1个类别。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由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三部分组成。由于西药和中成药的药用成份和治疗适应症相对明确,产品的剂型、剂量、规格及其价格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采用“准入法”,制定准予支付的药品目录,药品名称使用通用名,并标明剂型。由于中药饮片的药源广泛、药材品种繁多,使用剂量和规格差别大,对中药饮片采用“排除法”,制定不予支付的药品目录。
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为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药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收载的药品;
(2)符合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以下易于滥用的、可用于非治疗用途的药品不列入《药品目录》:一是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二是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三是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四是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五是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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