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撤诉延迟履行金起算点
时间:2023-03-19 09:10:08 3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二审撤诉延迟履行金起算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迟延履行期间怎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是执行中对于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规定。但对于上诉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点计算,中止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期间是否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问题,因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存在分歧,下面就几种情况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1、对于上诉案件如何确定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点。

法律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是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以二审判决指定的时间为准。但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书并没有指定履行的期间,该如何来确定起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上诉案件的不同判决结果确定不同的计算起点。对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审判决书指定的时间为准;对于改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算点应以二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对于发回重审的,若重审后维持原判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如果重审后改判的,应以改判后的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以上诉为由而逃避迟延履行的责任,从而更加充分、合理地保护权利人的权益。

2、案件中止后又恢复执行时如何确定履行期间的问题。

有人认为应把案件中止阶段的期间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执行中止是指依法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而暂停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执行工作继续进行。所以执行中止的原因主要是出现了法定事由。而执行中止的法律后果是执行工作暂时停止,执行期限暂停计算。故执行中止并非是被执行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而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立法宗旨主要在于惩罚性,惩罚故意欠债不还的行为。故笔者认为,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入迟延履行期间。

3、达成和解协议后未实际履行时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

执行和解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就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由于和解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于是有人主张在和解后又恢复执行时,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不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笔者认为,和解虽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达成的履行方式,协议达成后义务人未履行义务,实务中多数是因为义务人故意拖延。因此,达成和解后未履行和解协议的,和解的期间应计入迟延履行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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