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劣药行政处罚追溯期:生产劣药行政处罚追溯期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生产劣药的怎么处罚
生产劣药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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