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委托人的关系规范
(1)在与当事人签署委托协议时,应本着谨慎、诚实、客观的精神如实地告知当事人在委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依据法律和道德的准则,在规定的时间,建立档案,实现委托人的目的。
(2)律师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做出虚假承诺。即不能为了建立和当事人的委托关系或者谋取代理费用、辩护费用作出不可能实现的许诺。但在案件过程中,律师关于案件的代理意见不属于虚假承诺。
(3)律师不能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的便利,谋取案件争议的利益。不能与当事人约定按照标的物一定比例收取现金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
(4)律师在代理事务中,有以下几种情况是不能够代理诉讼或非诉讼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代理与自己有近亲属关系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诉讼或非诉案件业务中,有亲属关系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曾经作为行政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办理过同一案件的;与律所中其他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以及根据自身的职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回避不得代理的案件。
但是对于同一律所的其他律师的近亲属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进行案件的委托与代理。
2、转委托的事项规定
律师的转委托,应该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并且不能够因转委托事项而增加委托人的委托费用支出。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事项后,若没有正当的理由,拒绝之后的代理和辩护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根据委托继续委托,当然委托人有权与该律师事务所单方解除委托关系。
3、调查取证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因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相应的调查,以法律为准则,保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如果律师作为证人出庭的,则不能再接受该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事务和代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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