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关注的重点有如下几点:
1.当出现了法律法规或双方事先明确约定的解约事由之时,解约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合约。
2.解约一般以具体的法律文书——即解约通知书作为表现形式。
该通知书应详细描述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指明合同双方之间曾经签订过的协议事实;
其次要阐述引发合同解约权力的相关因素;紧接着是合同中所确定的解约权条款;
然后是明确表达合同解除的意愿及其意愿的形式;
最后,对于对方可能存在的违约责任也要有所保留,在履行解除合同时不放弃任何追偿权益。
3.解约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可以采用直接面见送达、邮政送达、留置送达以及公告送达这四种常用办法进行传达。
4.除了以上所述之外,还需要考虑其他潜在的法律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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