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作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纠纷吗
定作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纠纷。
定作合同是由承揽人根据定作人要求的品种、数量、质量及规格,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其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全部由承揽人提供,定作人所付报酬包括加工费和原材料费。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二、定作合同的概述
定作合同也是广泛使用的承揽合同,也存在于生产、生活领域。我们知道它与加工合同的区别仅在于是承揽人提供材料,而不是定作人提供材料。材料由谁提供主要决定于定作人需要,有时也可能取决于承揽人的因素。通常,当定作人对材料有特殊要求,而承揽人不能提供,或者定作人已有材料时,定作人会使用自己的材料订立加工合同;如定作人信赖承揽人,而承揽人又可以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材料,或者定作人已经查验过承揽人的材料,定作人也会订立定作合同。这意味着,定作人的需求既可以通过加工合同,也可以通过定作合同得到满足。所以同为制衣合同,它有可能是加工合同,也可能是定作合同。
三、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管辖地的法院不同。承揽纠纷的管辖法院优先考虑合同明确约定的管辖法院,再考虑加工行为地法院,但买卖合同纠纷优先考虑实际履行地法院,再考虑合同约定的交货地法院。综上所述,承揽合同纠纷以加工行为地为主要管辖地,而买卖合同则主要以交货地确定管辖地,合同的性质直接决定法院的管辖权。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人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定作物的特殊性,并按要求完成了加工任务定作人则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技术资料,支付加工报酬或材料费用。而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应举证其已按要求交付了货物,买受人则证明其已支付货款。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除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外,还要承担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结果责任。故在承揽合同纠纷与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承担的结果责任也是不同的。承揽人如未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应承担重作、修理等违约责任,而不承担定作人据不接受工作成果的责任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出卖人如不及时提供货物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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