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未参加拍卖的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如何确定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呢?
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以后啊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的,或者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以后或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做出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二、房屋租赁人的租赁人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对租赁的房屋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卖给近亲属的除外。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未参加拍卖的也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什么是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
权利人自愿放弃房屋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涵义是:承租人自愿放弃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享有的、在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于第三人时,得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权利。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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