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家不会忘记:2009年重庆打黑时,龚刚模半夜按响警铃,举报他的辩护律师李庄教唆他开庭时做虚假陈述,谎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
2009年12月30日,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在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李庄答曰:“我先提5点申请,在此基础上,我才会提出异议。一,《公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今天一个都没到庭,我要求证人出庭;二,我要求对龚刚模作司法鉴定;三,我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让法院判别我到底有没有诱导龚刚模作假证;四,我要求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我;五,申请异地审理。”
公诉人回答说,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审判长当庭驳回5项申请,李庄便口出“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公诉人随后出示的一系列证人证言笔录,直指龚刚模绝无遭刑讯逼供,而是李庄诱导他编造的借口。
在这些证人中,既包括龚刚模的堂兄弟龚云飞和龚刚华、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也包括由李庄从石家庄带到北京发展的“得意门生”马晓军。
辩护人则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都没接触过。截至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李庄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2010年2月2日,李庄案二审开庭。证人龚刚模、龚云飞、龚刚华等出庭作证。这次开庭,所有证人都改用重庆方言,都听不懂普通话,且证言高度一致。
二审认为李庄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2nbsp;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约见了李庄。原控方证人龚云飞、龚刚华同往。他们证实,龚刚模从来没有按响警铃举报过李庄。是重庆警方编造了龚刚模按警铃举报李庄的虚假事实,并强迫龚刚模做伪证。李庄案一审期间,重庆警方把证人都抓起来,不许他们出庭作证。李庄案二审前,重庆警方把证人集中起来进行培训,让他们按照警方编好的证词背诵。还组织模拟法庭,有人装法官,有人装律师,考核他们台词背诵的成果,而且规定开庭时只准用重庆方言回答问题。并威胁说,只有李庄定了罪才能放他们。
李庄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他会见龚刚模时的录音,还有重庆公检法机关的朋友们提供的其他证据。
11月2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约见李庄。龚刚模的亲属龚刚华和龚云飞也将一同前往。
龚刚华接受新京报采访时,对李庄表示了歉意,他说:“龚刚模不是江姐,我也不是许云峰,我们顶不住了。”
在这之前,马晓军律师已经起诉了重庆公安局。称李庄案审理期间,自己被重庆警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许他出庭作证。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示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罪叫妨碍作证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此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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