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上班途中遭遇对方全责的交通事故,大腿受伤,后又诱发冠心病。闵行区人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大腿受伤系工伤,对事故诱发的冠心病未认定为工伤。后胡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区人保局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上海一中院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关联度较低的交通事故间接诱发疾病不应认定为工伤,驳回其诉请。
胡某诱发的冠心病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二审主审法官认为,胡某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发作,根据司法鉴定意见,并非由于交通事故所直接产生或与交通事故存在较大的关联,其主要原因是胡某自身健康问题所导致,交通事故与其冠心病发的关联度仅为10%-15%。因此,人保局将胡某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右大腿外伤认定为工伤,而未将其在交通事故后诱发的冠心病、急性下壁心肌梗死作为工伤认定,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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