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咨询电话是多少
(010)12122。
二、北京车辆合格标志补办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 动 车 第十三条 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n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n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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