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被拘留或被逮捕后,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定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首先,公民被拘留或被逮捕后,其正当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不得对其打骂、虐待、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其人身权利,不得对其进行刑讯逼供。
公民被逮捕或者拘留后,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在24小时以内安排讯问;在讯问时有权为自己作无罪的辩护;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对讯问笔录提出补充或改正;有权要求司法机关将逮捕或拘留的原因及其羁押的处所通知自己的家属或所在单位;对于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公民对人民法院的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因治安管理受到拘留处罚的公民,不服公安机关裁决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若对申诉不服,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一、批捕的条件有哪些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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