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根据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贸易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对商品标价给予的价格扣减。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销售商品发生销售折扣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因所售商品质量不合格而对销售价格给予的折扣。
根据上述规定,现金折扣仅为债务扣除,不影响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增值税的计算。只有销售折扣或贸易折扣才会对增值税产生影响。会计处理如下:
1。发生销售时:借方:应收账款117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00贷方: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17。现金折扣:
债务扣减10%:117×10%=117.7万元
实收金额:117-11.7=105.3万元
借方:财务费用11.7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105.3
贷款:应收账款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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