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面临破产困境之际,合同效力依然存在。
当人民法院正式批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管理人便有权针对在破产申请之前已经生效但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采取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的行动,并将这一决定告知给合同中的另一方当事人。
倘若管理人未能自破产申请获得批准的那一天算起两个月内向合同另一方发出明确通知,亦或是接到合同另一方关于此事的催促后,在三十日之内没有给予任何回复,那么就可以被视为合同已经被解除。
如果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另一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然而,合同另一方也有权利向管理人提出提供担保的请求。
若管理人无法提供担保,那么就等同于合同已被解除。
《破产法》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全文4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