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取保候审需要哪些
犯罪嫌疑人、近亲属、辩护人需要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1、以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候审的,保证金起点为1000元。
2、以提供保证人的方式取保候审候审的,保证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本案无关;
(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候审的。
取保候审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二、取保候审候审去哪些地方办理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申请关取保候审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取保候审候审申请,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候审决定书上签名。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候审的。
取保候审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怎样办理取保候审候审
办理取保候审候审的流程:
1.取保候审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候审的申请。申请取保候审候审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候审的申请后应当在七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不同意取保候审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3.取保候审候审的执行,执行取保候审候审的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者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候审期间应当遵循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候审的。
取保候审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n(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n(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n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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