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就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还应当对自己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负责。原告方提供的借条被告不认可,应属于原告没有举证完毕,因此原告需要对借条的真实性继续举证,故应由原告提出鉴定申请,而不应由被告提出鉴定申请。当然被告对原告提出的鉴定申请,负有协助鉴定的义务,应如实提供自己的笔迹。如果被告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鉴定的,那么,人民法院即可以此推定原告提供的借条是被告出具的案件事实存在,从而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债务。
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并履行生效,或有其他证据如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明已经借条系被告所书,即完成了举证责任时,如被告仍然否认,则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应当由原告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二、笔迹鉴定的手续怎么办理?
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申请方需提供鉴定的检材及对比样本(需经对方质证),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鉴定即可。具体程序如下: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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