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合伙关系中债务的清偿责任由谁负担
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2.在对外关系上,对于合伙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所谓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要求就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每个合伙人都负有用自己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偿还了全部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则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收益如何分配
合伙企业收益的分配要遵循如下规则:
1.如果有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的,从其约定,可以约定合伙企业不按照出资比例来分配合伙利润。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如果合伙企业对利润分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由合伙人共同进行协商。同样,协商也不能约定将全部利润由部分合伙人全部享有。
3.如果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这里请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利润分配是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认,而不是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认。
4.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合。伙人出资有三种形式,但一定要对出资数额进行确认并办理合法有效的出资财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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