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优待和优先、优惠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老年人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老年人进入本市辖区内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老年人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实行门票收费管理的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美术展览馆等处,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门票实行半价优惠,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三、老年人进入本市辖区内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已建成的实行门票收费管理的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等处参观旅游,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四、老年人到本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即市、县区直属医院,乡镇卫生院)治病,应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门诊挂号费应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门诊挂号费全免。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五、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六、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让老年人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候车室应设老年人候车专座。市内公共交通汽车要设置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汽车,在城区内,60周岁至69周岁的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实行车票全免。
七、各类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在营业场所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并免收或从优收取服务费。
八、提供养老优待,尽量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医护人员为本辖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和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九、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按规定适当减免公证费。
十、已建、在建和即将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在拍卖、租赁、承包时,都应将老年人优待条款列入其中,确保老年人有关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规定,认真组织落实,还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切实关心照顾老年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在服务窗口的显著位置设置优待老年人的标志;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并负责做好本地老年人优待证的统一发放工作,要以物价部门从低核定的工本费,按自愿原则向老年人发放。
十二、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可按自愿原则,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县区老龄委办理《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
十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放的《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继续使用,效力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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