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诈骗有我的通讯录怎么办
若您遇到境外以欺诈为手段与您手机通讯录内联系人取得联系的情况,您可考虑采取以下对应措施:
1.立即中断通话。
首先,务必避免接听来源不明的潜在陌生号码或者看似熟悉但并不熟识之人的来电,以免受到诈骗之害。
2.严格保守个人资料不对外泄密。
如果对方宣称要求您提供各种私人信息或要求参与相关金融交易行为,务必要提高警惕,绝不可轻信对方,轻易泄露个人敏感资讯,从而防止身份资料和资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妥善保管相关证据并报告给本地警方。
若您不幸接收到任何形式的诈骗来电,建议您立即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存(例如号码、发生时间等),且应及时向所在地的警察部门报告此事件或者向相应的警示平台进行举报。
这样既能有效地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能够帮助其他人远离类似的欺骗陷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被黄色诈骗了发彩信给通讯录怎么办
如若遭受他人在网络上的恶劣恐吓,首要之务便是搜集到与之相关的有力证据,这之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与攻击者之间的详细网络交谈内容,同时也需包含任何可能有助于证明事实的重要通话录音资料。
接下来,务必尽早向当地警方报案,寻求他们的援助,使得警方有机会对网络恐吓行为施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如果经过治安处罚后,肇事者依然不知悔改,那么我们应当毫不犹豫地采取法律行动,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借助法律的力量为自身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n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n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n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