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五)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一、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一)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这样既可以真实表达遗嘱人的意志,又可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添加遗嘱内容。
(二)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订立遗嘱的时间对遗嘱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如不同书面遗嘱内容相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书面遗嘱为准。同时,订立遗嘱的时间有时也可证明遗嘱内容的真伪。
(三)遗嘱人亲笔签名。
(四)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二、公证遗嘱的相关知识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一)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
(二)遗嘱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三)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代书遗嘱,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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