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证据保全什么意思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是指在房屋拆除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拆迁中的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因房屋的拆迁补偿及房屋的拆除灭失,而引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新的纠纷。
二、申请拆迁证据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3.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4.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三、拆迁证据保全流程
拆迁证据保全流程如下:
1.公证人员应当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记录内容。
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
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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