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前,抚养费应由谁负责
时间:2024-07-06 22:57:03 1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判决前,抚养费应由谁负责在夫妻选择结束婚姻关系之前,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此前应尽但尚未履行的子女抚养费用,倘若对方对此予以明确拒绝,则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予以维权投诉。

此外,如果父母出现未能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的情况,比如尚未成年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他们拥有向父母索取必要的抚养费这一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二、离婚判决前换工作降低工资影响财产分配吗夫妻间存在较大的经济收入差异并不会影响到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原则。在此前提下,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工资收入、奖金、以及劳务报酬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对其进行分享和瓜分。若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可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以下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男女双方于婚姻关系解除前所应承担之扶养责任方面,当有任何一方向抚养义务未能圆满履行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数额的子女抚养费用。若出现抚养义务未足额履行的情形且遭受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对于那些在家庭中未能得到充分照顾的父母,例如对尚处于未成年阶段或者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而言,他们同样拥有向自己的父母索取必要抚养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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