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挠工程实施的行为应当被判定为行政违规行为。若该行为扰乱了机关、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行秩序,阻碍了原本进行中的工作、生产、经营活动、医疗保健服务、教育教务营运以及科学技术研究等客观事物的正常发展进程,但仅仅造成了轻微的损害后果尚未达到重大损害标准时,涉事人员将受到来自行政部门的警示与罚款数额不超过两百元的惩戒;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五天至十天的拘留处罚,同时还需承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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