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提级执行是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不便执行或有执行障碍以及没能在规定执行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提到本院予以执行的制度。该制度为2007年我国民诉法新增制度之一,与督促执行制度、指令执行制度共同构成法院执行监督体系。提级执行作为执行监督三大制度之一,过去一直处在探索阶段,各地法院也积累不少经验,为立法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该条规定从立法上正式确立提级执行制度,它的建立对于排除违法干扰,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离,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新法条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又未有新的司法解释适用,如何准确应用提级执行制度对于从事执行监督的法官来说无疑提出了挑战。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践提出几点想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
提级执行制度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通过其他所有执行制度均不能解决现实困难,为了避免实践操作中的随意性和混乱,必须对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1)案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
(2)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②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结的案件;③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④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致使难以如期执结的案件;⑤上级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⑥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提级执行的案件。
二、提级执行的审查程序
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提级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合法的,应当于7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讨论,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要求下级法院当面汇报或听取当事人当面陈述。同时,在提级执行的结果出来之前,不停止原执行程序。合议庭讨论结果应由庭长审签后交院长审批。若申请符合提级执行的条件,应由上级法院作出提级执行决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原执行法院。不符合条件的,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原执行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提级执行的审查应于一个月内完成。
三、提级执行的实施和应当注意的问题
上级法院的提级执行裁定送达原执行法院之时,意味着其享有了对该案件的执行管辖权。因此,上级法院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执行立案手续,并按新的立案时间重新计算执行期限,而原执行法院可按其他方式作结案处理。同时,对于提级执行案件,上级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应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上级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尽快依法执结案件,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应在案件执行完毕时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原执行法院和当事人。上级法院在办理提级执行过程中有两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案卷材料的移送
原执行法院收到提级执行裁定书后,应于7日内将案卷材料全部移送到上级法院,并应当附上书面材料,写明案件已办理的情况及需注意事项。上级法院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需原执行法院协助的事项,原执行法院有义务予以协助。
(二)执行费用的移送
从2007年4月1日起,新的诉讼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执行费仅能在案件执行到位后从兑现款中扣除。因此,执行费的分配仅发生在上级法院和原执行法院之间,上级在执行标的到位后,应与原执行法院就案件办理费用及时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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