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车确认受害者的状况。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立即停车,并下车返回肇事地点,确认受害者和被撞车辆的状况。决不应自认受害者伤情轻微,能够自理,就不停车检查,一走了之。
2、救护受害者。当事故引起伤、亡时,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即使是自认无责任的肇事者也有救护义务。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必须确认受害人是否受伤及受伤程度,必要时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检查抢救。
3、保护发生事故的现场。除抢救伤者外,其他现场车辆应保持发生事故后的原样,必须移动时应标明位置,便于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人员勘查现场,查明事故真实情况。
4、迅速报告交警部门或值勤警察。在采取上述各项措施后,还必须立即向就近的公安机关和交通警察报告。肇事者可采用电话或委托他人的方式报告。一般情况下,在事故处理机关的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不应随意离开。具体报告的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二是死伤人数及受伤者的伤势;三是损坏的物品及其损坏程度;四是就该事故已采取的措施。
5、收集必要的证据。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之前,肇事者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受害者的住址、姓名、车辆号码;二是现场情况(道路的宽度,附近景物及有无人行横道等);受害人状况;三是目击者的住址、姓名及所见情况;四是当事人双方有无过失及其程度,对方的意见等。收集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不能伪造、编造虚假情况。
6、通知保险公司。机动车一般都投有保险,事故发生后,要记得通知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备案,方便保险公司的勘测和定损以免以后理赔产生纠纷。
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扣留车辆;
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3、拖移机动车;
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5、收缴物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此外,公安机关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方面有人力、有经验,由公安机关现场处理纠纷,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方便群众和降低诉讼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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