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逾期交付房屋所导致的安置房违约金比例问题时,国家尚未出台统一的相关规定作为参考。通常来说,如果买卖双方签订了相应的购房合同,那么就应该遵循“有约必从”和“无约法定”的基本原则,按照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比例进行履行;而在合同中未作具体说明的部分,则需要参照同一时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参考标准。
然而,虽然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比例并无统一明确的标准,但并不意味着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也可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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