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保险公司对该事故进行理赔符合“校方责任保险”的推行目的。因为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推行,是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7年5月24日颁布的《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的一种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于2008年4月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该险种具有广泛的社会公益性,其推行的目的是为转嫁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因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对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案两未成年学生偷偷溜出学校被车撞身亡,学校负有过错责任。由上述“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推行目的可以看出,校方(园)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的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有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同时,教育部于2002年9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本案中,两名学生偷偷溜出学校的行为不能说不在某高中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且某保险公司对两学生溜出学校后某高中是否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又未予以证明。因此,学校承担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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