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
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第七条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自治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湖泊、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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