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析:
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了四年期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提出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同意了,但关键问题是赔偿金该如何计算。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由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约,单位一般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没有疑问的。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以来,对经济补偿具体条例及计算方法上进行了多方面的完善。这里往往要涉及到一个跨2008年的问题。
本案中张先生2006年9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工作1年3个月,根据原规定应当得到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工作两年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得到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两者相加,便是其应得的总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共分五种,分别是1)劳动者单方解除,要求赔偿的;2)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3)经济型裁员;4)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5)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
最后,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提醒现场的HR注意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6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