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旅客乘机,提高机场运营效率,财政部、民航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改革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以下简称机场费)征收方式,由原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时缴纳,改为在购买机票时一并缴纳,在机票价外单列项目反映,并由实际承运的航空运输企业负责代收。为做好机场费征管方式改革后的会计核算,现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代征代缴机场费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明细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代收机场费时,按规定标准代收的机场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根据民航总局清算机构开具的账单上缴机场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各航空运输企业因少收、漏收、误收,以及支线机型与非支线机型之间变更,导致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出现借、贷方余额的,如为借方余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航空运输企业正常票证结算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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