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美法系——双重所有权说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受托人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对信托财产拥有管理、处分的权利,却不享有收益权;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受益人是信托财产的实质所有权人,仅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有的大陆法系国家不称之为所有权而叫受益权。英美法系中的所有权也不同于大陆法所称所有权,其所有权不具有绝对性和支配性,有这样的理论就是因为英美法没有严格的所有权概念更没有所有权绝对原则。双重所有权中委托人不享有所有权,这一点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只是在所有权转以后的归属问题上存有差异。
(二)大陆法系——单一所有权说
由于发展上的不同,大陆法系学者创造出了自己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债权说:以日本、韩国为代表
主张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将受益人的受益权看作是对受托人的债权,但债权说有违法律初衷,因为债权不具有对抗物权的效力,这样就不利于保护受益人利益。
2.代理权说:以德国为代表
认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受托人享有的是代理权,但是信托财产自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即享有了占有、适用、处分的权利,这就超出了代理权的范畴。受托人的管理财产的行为也是以占有、使用、处分为前提的。这样就不利于保护交易关系相对人的利益。
3.他物权说,认为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他物权
他物权来源于所有权,是从财产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他物权属于物权,效力自然高于债权。此外还有委托人所有权说,法主体说,限制性权利转移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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