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民事能力包括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能力是法人独立开展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到法人终止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
由于法人是自然人为了各种目的而设立的,因此,,与自然人不同,即使在各个法人之间也是各不相同的。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以下三方面限制:
(一)性质上的限制。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均不能享有。例如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继承权、扶养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等,法人因自然属性无法享有。
(二)法律上的限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保护交易安全,某些受法律的直接限制。
(三)目的事业的限制。,以其目的事业为限,在以登记设立的法人,该范围以登记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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