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规定
时间:2023-09-18 16:20:23 36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医疗损害责任有哪些免责事由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免责的事由包括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损害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医疗损害鉴定需要提交的证据如下:

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双主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3.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1)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或死亡证明书;

(2)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4.计算清单: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5.其他与举证有关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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