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登报声明将原《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登报后张贴公告征求异议;
(二)10日后如无异议由房主申请所属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到实地测量;
(三)房屋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登记声明作废报纸原件、村委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申请重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一、宅基地如何补办审批和发证手续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标准: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对灌区占用水浇地的镇村,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270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此范围内的自发移民建设的住宅,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宅基地,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进行补批和发证;对符合补报批条件的农村宅基地,按不超过540平方米补批和发证。
工伤鉴定出院后,一般是在受伤后三个月左右可以去鉴定伤势。
二、宅基地土地证丢失后补办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三)土地登记委托书;
(四)邻宗地涉及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签字的,提交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五)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村民委员会给申请人出示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等
。
(六)村长及企事业单位法人委托他人指界的,提交指界委托书;
(七)地上建筑物权属来源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明及买卖合同等;
(八)宗地图;
(九)委托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地籍调查表内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十一)如果当事人在办理相关事宜的时候不方便亲自到场是可以办理委托补办的手续的,则需要签订委托代办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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