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来源于各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金,包括国家财政直接投资注入资本金、项目投资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经费补助资金、政府转贷资金、求助损失、亏损弥补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财政性资金只有政府及其部门为支持企业发展而投给的财政补助性资金。企业收到的财政补助性资金又形成两种类型:征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的纳税调整涉及到4张表,即A105000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20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0表《资金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企业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征税收入纳税调整的原因,主要源于税法与会计准则所适用的记账基础不同。会计准则采用权责发生制,要求按财政补贴性资金对企业的受益期确认各期收入,而税法规定采用收付实现制,按财政补贴性资金实际收到的时间确认收入。当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小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时,在纳税调整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当按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大于按税法规定确认的收入时,在纳税调整时,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准则要求将收到的财政补助性资金通过“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按受益期转作企业收入;而税法规定在收到财政补助性资金时一次性确定为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年终纳税调整时,应填写A105020表,该表的“账载金额”栏填写会计核算已转入当期收入的财政补助性资金数;“税法金额”栏填写当年实际收到的财政补助性资金数;两者的差额,就是该项补贴资金的纳税调整数,这一纳税调整数会在A105000表自动生成。
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不征税收入纳税调整的原因在于,既然该项收入不纳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所得税,那么使用该项资金形成的费用也不应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时,企业应根据财政补贴性资金在单独账簿上反映的费用,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不征税收入按规定应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问题处理》的规定,不征税收入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同时还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费用不得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将符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款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的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性资金形成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填写在A105040表。
该表第1列“取得年度”,填写取得财政性资金的公历年度。
第2列“财政性资金”,填写纳税人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金额。第3列“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填写相应年度实际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作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
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写“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中,会计处理时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第5至9列“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填写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申报年度的以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支出金额。
第10列“支出金额”填写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用于支出的金额。
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填写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本年用于支出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第12列“结余金额”,填写历年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减除历年累计支出后尚未使用的不征税收入的余额。第13列“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填写“结余金额”中向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缴回的金额。第14列“应计本年应税收入额”,填写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款的政府部门,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一家公司的调整实录
湘西公司按市政府要求转型农业产业化生产,发生下列相关财政性资金拨款业务。2009年2月收到市财政补助资金400万元,公司已分4年计入损益,该项资金当年支出350万元,2013年支出30万元,结余20万元已超过5年时间。
2010年3月收到市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在2014年用于支付生产工艺调整费支出100万元后无结余。
2014年1月又收到市财政补助资金500万元,其中100万元用于当年和次年企业转型的补助(50万元/年),当年实际已支付生产工艺调整费用60万元,购置专用设备支付400万元,该设备使用寿命5年。
根据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两种情况编制2014年度有关会计分录和所得税纳税调整。
取得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单位均为“万元”):
用2013年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生产工艺调整费时(单独记账):
借:制造费用———生产工艺调整费1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存款100
2014年公司收到财政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专项存款500
贷:递延收益500
支付生产转型工艺调整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生产工艺调整费60
贷:银行存款———专项存款60
结转2014年与收益有关的财政补助50万元时:
借:递延收益50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补助50
用财政补助购置不需安装的专用设备(单独记账):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4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存款400
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假设不考虑设备残值):
每年折旧额:80万元(400÷5)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用80
贷:累计折旧80
结转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财政补助时:
借:递延收益80
贷:营业外收入———财政补助80
在A105040调整表中,2014年明细为:取得财政性资金500万元,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资金为500万元,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为130万元,支出金额为460万元,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为100万元,结余金额为40万元。
本例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由于形成了固定资产和折旧,因此,在填写A105085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税收金额”栏的4至8列时,应在原数据的基础上扣减资产计税基础以及相关折旧额。
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账务处理及纳税调整:账务处理,与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核算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不需要单独核算,也就是不必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单独设置“专项存款”明细账户进行核算。
在A105020表中,政府补助递延收入为500万元,账载金额为130万元,税法金额为5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370万元。其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为100万元,账载金额50万元,税法金额100万元,纳税调整为50万元;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合同金额为400万元,账载金额80万元,税法金额400万元,纳税调整为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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