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所以警察滥用职权的,可以到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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