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由此可见,三方协议是高校、应届毕业生及用人单位三方订立关于毕业生到公司就业相关问题的协议,实质上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协议,因此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同时,我国法律虽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当签订三方协议,但并未对不签三方协议的出发做任何规定。因此为了更好的确保应届毕业生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不愿意签订三方协议的时候,也可以直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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