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失其国际法律人格或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移转给他国(一国或数国)的情况,前者为被继承国,后者为继承国。
国际实践中,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主要是国家领土的变更,即领土从一个主权转移至另一主权。主要有合并、分立、分离、独立以及割让五种情况。
1、条约的继承。
条约继承是指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所订条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其实质就是被继承国的条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
2、国家财产的继承。
国家财产是指国家继承发生时,按照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
3、国家档案的继承。
国家档案是指被继承国作为国家档案收藏的一切文件。在国际实践中,除了新独立国家的情况外,国家档案的继承一般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议来解决。
4、国家债务的继承。
国家债务是指被继承国对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负担的任何财政义务。实践中,国家债务可具体分为国债和地方化债务。
不能继承的几种情况
(一)已办理分户,并且拥有自己的宅基地
宅基地准则是一户一宅,既然已经分户并有了自己的宅基地,自然不能再继承。
(二)已办理分户,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宅基地资源越来越紧缺,为了保护集体其他人员的利益,不符合条件的子女不能继承。
(三)本身属于违章建筑的宅基地
未经任何审批,私自在耕地或空地上建的房子。这样的宅基地不仅不被确权,还会被村集体强制收回,根本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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