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先正其名,后严其行。在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大幅削减、主体确认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就显得迫在眉睫。1月27日,记者获悉,由江苏省法制办组织起草的《江苏省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日前印发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列举了20种过错行政许可,并明确不同责任人根据不同后果分负不同程度的责任。这就意味着江苏省开始为行政许可行为立规矩,从制度上予以严格监督。
记者了解到,目前,省依法确认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有55个、法定授予组织12个、受委托的行政机关5个;各省辖市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87个。因此,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的行政许可项目、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在依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影响申请人行使权利的、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等,都属过错行为。
此外,行政许可效能低下、不符合程序、加重老百姓负担也不行。《规定》明确,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当由本部门依法办理而相互推诿或者拖延不办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乱收费的,也要承担过错责任。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也就是说,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发生的,从承办人到审核人再到批准人,将一杠子查到底。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违规干预,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将负直接责任。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的,决策人负主要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全文65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